國稅行政處罰複議機關有哪些特點?
一、國稅行政處罰複議機關有哪些特點?
(一)稅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式,如選擇複議程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稅務行政複議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複議機關、複議機關工作人員及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活動中,有違反《行政複議法》及《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規定的行為,按《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複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複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複議專用章。不予受理決定書和複議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應加蓋複議機關印章。
我國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主要負責的內容就是對相關案件進行審查以及向民眾表達他們的想法。至於在什麼情況下需要複議,那自然是有部分人不同意最後的結果的時候,所謂眾口難調想必就是這個時候,複議機關就是為了讓事情妥善結尾而誕生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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