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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故交警是否有權扣車?

一般事故交警是否有權扣車?
律師解析:一般事故交警有權扣車。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
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但是要是事故中傷者一方提出保全肇事車輛,法院也批准保全了,那麼就不能放車了,要等事故處理完畢,才能放車。但肇事方可以交保證金把車提出來,等事故處理完畢再把保證金取回。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