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堂社會保險卡可以借給他人使用嗎?
一、四川金堂社會保險卡可以借給他人使用嗎?
1、四川金堂社會保險卡不可以借給他人使用,這是由於將社保卡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涉嫌騙保。社保騙保可能會被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騙保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二、常見的社保卡騙保現象
1、冒名使用
採用冒名就醫購藥等虛假手段,騙取基金的。
2、偽造病歷、票據
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歷、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票據的。
3、倒賣藥品
採用轉手倒賣藥.品等手段套取基.金,非法牟利或不當得利的。
4、借予他人
將本人社保卡給他人、定點單位、其他單位使用,造成基.金損失的。
5、超量開取
參保人員使用社保卡重複、超量開取治療心腦血管病、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壓、關節炎等疾病的藥.品,提.供給家人、朋友使用的。
6、全家共用一張卡
由於有些人達不到門診實時.報銷起付線,便打起了一家人共用一張社保卡的主意,或者子女使用父母的社保卡就診配藥,或者一家人合用一張支付比例最高的社保卡。這都是違法的。
不管是四川金堂,還是在其他的地區,對於社保的參保人來說,都不得將社保卡借給他人使用。這是由於根據規定,社保卡只能自己使用,若是借給他人,有可能會涉嫌騙保。而騙保行為存在之後,借卡人、將社保卡借給他人使用的公民,都有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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