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稅繳納規定是什麼
財政部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因此,只要國土資源局與土地買受人訂有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那麼。也就需要按照成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二、土地出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因此,政府與該企業籤的土地流轉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稅範圍,雙方也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三、印花稅特點
(一)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
印花稅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徵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
(二)徵稅範圍廣泛
印花稅的徵稅物件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其徵稅範圍是極其廣泛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書立經濟憑證的現象將會愈來愈普通。因此,印花稅的徵收面將更加廣闊。
(三)稅率低、負稅輕
印花稅與其他稅種相比較,稅率要低得多,其稅負較輕,具有廣集資金、積少成多的財政效應。
(四)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納稅人通過自行計算、購買並貼上印花稅票的方法完成納稅義務,並在印花稅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登出或畫銷。這也與其他稅種的繳納方法存在較大區別。
四、徵收方式
印花稅根據不同徵稅專案,分別實行從價計徵和從量計徵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以上就是我國對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稅的相關規定。合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在土地轉讓過程中,希望可以按照合同的內容依法繳納印花稅,不要投機取巧妄圖避稅。同時,如果大家還對印花稅相關內容不甚瞭解,可以去當地主管部門進行詢問,或者通過本網站和相關律師進行線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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