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算勞動爭議申訴時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決定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應該在申訴時效內向有關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詳細來說,應該怎麼算勞動爭議申訴時效呢?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如果發現已經過了勞動爭議申訴時效怎麼辦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怎麼算勞動爭議申訴時效?
一般人都知道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是一年,即《勞動法》第82條所劃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但怎樣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題目的意見》第85條劃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覆函》又劃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的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
這裡要嚴格區別“爭議發生之日”和“事件發生之日”兩個概念。申訴時效是從“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並非以“事件發生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碰到勞動糾紛時要留意蒐集保留證據,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二、過了勞動爭議申訴時效怎麼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麼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
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述法律規定中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的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作為勞動者,您如果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或者工傷等問題發生了勞動爭議,就要想辦法解決,或者與單位協商,或者是提起勞動仲裁。如果您決定提起勞動仲裁,就要注意不要過了申訴時效,否則將產生對您不利的法律後果。如果您發現已經過了申訴時效,要懂得怎麼救濟。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補救,不妨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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