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嗎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可以委託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瞭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一般由勞動者進行舉證。
舉證情況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後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舉證期限。
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後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
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影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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