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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動仲裁案由包括哪些

一、對於勞動仲裁案由包括哪些

對於勞動仲裁案由包括哪些

1、確認勞動關係爭議。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係定性問題發生的爭議,如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是否終止、是否有效等進行確認。

2、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合同爭議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二倍工資爭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或違約金等發生的爭議。

3、社會保險爭議。

社會保險爭議是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和勞動者在發生勞動風險的情況下獲得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爭議。

4、勞動報酬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因勞動報酬被剋扣或拖欠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標準發生的爭議、因獎金、津貼、加班工資等引發的爭議屬於勞動報酬爭議。

5、福利待遇爭議。

福利待遇爭議是指用人單位和有關社會服務機構為滿足勞動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資和社會保險之外向職工及其親屬提供一定貨幣、實物、服務等形式的物質幫助而發生的爭議。包含勞動者、用人單位因是否安排休息休假、補假,如公休日、探親假等引發的爭議。

6、勞動保護爭議。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在是否違反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國家、地方規定的女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工時、休假保護等方面在公法上的基準要求侵害勞動者而發生的爭議。

二、多項爭議案由如何確定?

根據案由規定中對勞動爭議案件爭議焦點的分類,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如果爭議焦點明確,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就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發生的爭議,很明顯應該立為“經濟補償金爭議”;僅就追索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立案案由為“追索勞動報酬爭議”。但現在大部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往往都不是單一的請求,一起看似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往往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被拖欠的勞動報酬、加班工資以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對於這類案件,僅將案由列為“經濟補償金爭議”或者“追索勞動報酬爭議”,肯定是有欠妥當的。

在勞動爭議類案件的受理過程中,應該根據爭議的內容:

1、從三級案由中選擇案由;

2、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在二級案由中進行選擇,如勞動者既追索勞動報酬,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案由應列為“勞動報酬爭議”;

3、對於二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可以選擇適用第一級案由,如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將案由定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事由有明確規定,包括四個層次,通常包括勞動關係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勞動報酬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的認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明確了案由,有利於更好地解決勞動爭議,維護雙方利益。對勞動仲裁事由的認定應當詳實細化。

標籤:勞動 案由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