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受傷應該由誰賠償?
一、僱傭關係受傷應該由誰賠償?
一般是僱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僱傭損害賠償可依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僱員要求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時,要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首先僱員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其次僱主有違法行為;再次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僱主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具備了以上要件才能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責任。
二、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分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並給付承攬人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是基於承攬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由於有的僱員在實際工作中也具有相對的工作自主性和獨立性,有的定作人也會對承攬人的工作作出具體的指示並現場指揮,因此,有時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也容易混淆。區分二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⑴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僱傭關係中,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支配從屬關係。僱員的勞動是從屬性勞動,僱員對工作安排沒有自主權,僱主可以隨時干預僱員的工作。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的勞動是一種獨立勞動,承攬人對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
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僱傭關係中,一般是由僱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僅要求承攬人提供一定的勞動成果。
⑶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還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為目的。僱傭關係中,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且是繼續性提供勞務。而承攬關係中則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⑷從報酬給付上,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僱傭關係中,僱員的工資一般是計時工資,定期給付。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報酬是計件報酬,完成定作勞動成果後,定作人一次性給付。總之,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關係。
綜上所述,法律對於僱傭關係也是有深刻的切實的保障的,在僱傭勞動過程中僱員如果受傷這個責任應當由僱主承擔並且由僱主方承擔賠償。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僱員受到的傷害來自於第三方,這個賠償就應當由第三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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