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一、僱傭關係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1、僱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僱主對僱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僱員致害責任。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僱員在完成僱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僱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僱主對僱員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1、受害人須為僱員。僱員的範圍在我國《勞動法》中沒有做出規定,從其法律特徵來看,僱員應是按照僱用合同為僱主所選任並在其監督下執行受僱任務並獲取報酬的人。因此,受害人是否為僱員,決定於僱用關係存在與否。
2、受害人需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員因受僱工作而受害的情景有兩種:一是工傷事故,即指因工作而發生的傷亡事故。主要有機械傷、溫度傷、化學傷、電傷等;二是職業病,即是指在生產環境中由於工業毒物等所引起的職業性疾病。如職業中毒、塵肺、熱射病、日射病、航空病等。判斷是否為在受僱工作中受害,主要看僱員的受害與僱用工作之間的關係,可以從3個方面考慮:一是僱員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即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它應當做的事;二是僱員是否在受僱時間內遭受損害,這裡的受僱時間與受僱工作有關;三是損害發生時,僱員所在地是否為該出現的地方。
3、僱主須沒有免責事由。雖然採取無過錯原則,但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的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
三、僱員承擔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僱員致人損害這一事實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首先,須有僱員的侵權行為,這是前提。這其中有幾層含義:一是須為僱員的行為。僱員受僱於法人,其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適用法人對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的處理原則,其受僱於個人或非法人企業,在職務活動中致人損害參照法人對僱員職務的行為處理原則;二是僱員的行為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例如:司機甲受僱主乙委託去拉貨物,為爭取時間甲違章超速行駛,將他人撞傷造成損害的行為即是職務行為。若僱員的侵權行為純屬個人行為,僱主則不承擔責任,而是用一般侵權的規則原則;第三,僱員的行為要構成侵權。其中應當注意的是:僱員的過錯並非僱主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法律如有規定,即使僱員無錯,仍要對其無過錯行為承擔責任。例如:公司僱甲作為產品推銷員,乙接受推銷購買了產品,結果產品使用中由於質量問題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根據《產品質量法》適用無過錯責任,乙的損失應由公司承擔。
其次,需有損害結果,這是構成損害事由的基本要求。僱員的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的存在是由受害人負責舉證,只要受害人能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事由僱主的侵權行為引起的,即可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須有過錯。一般的,只有僱員主觀上存在過錯,不論故意或過失的,該行為才構成侵權行為,僱主因此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要求賠償,需對僱員的主觀過錯負舉證責任,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免去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所以,僱員過錯不是僱主承擔責任的必備條件,僱主的過錯在於其怠於履行其注意、監督、管理、選任僱員的義務,僱主的過錯採取推定責任原則,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僱主負舉證責任。所以,僱主的過錯是其承擔損害責任的必備條件。
綜合上面所說的,僱傭的關係是屬於平等的,對於賠償責任主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進行承擔,在此關係中兩者都是屬於平等的,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走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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