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什麼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二、不服工傷認定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三、對工傷認定不服起訴時效
工傷認定是60天,傷殘鑑定是15天。先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請複議,如果仍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決定書:如對本認定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曰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複議;也可自接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知道,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的期限是在受到判決書之後期六十天之內,超過時間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也即受傷者無權得到單位的經濟賠償。在限定期限內需要提前上訴的,需要向上一級,也即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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