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工糾紛找哪部門?
一、房屋施工糾紛找哪部門?
房屋施工糾紛找工程所在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法院應該是區或者縣人民法院。
1、嚴格招投標和承發包程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
2、建設前期加強立項管理,打足投資,保證歸口使用資金80%以上存入銀行,專款專用。
3、加強合同和資訊管理,簽定協議儘量採用規範的合同示範文字,對附加條款要仔細推敲,諮詢有關專家,請專家給予指導。
4、嚴格進行工程變更把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必須變更的,應先做工程量和造價增減分析。
5、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
6、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7、結算時,力爭不漏算,不錯套定額,不亂取費,並委託具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進行結算、委託資深望重的造價工程師主持結算工作。
8、進一步規範業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
二、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關於房屋質量方面發生一些問題,或者是關於施工方面的問題發生糾紛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如果說訴訟的方式認為成本比較高的話,那麼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的,此時是可以到當地的房屋主管部門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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