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單位如何處理
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有時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是非常微妙的,平時相安無事,一旦員工發生工傷,甚至會出現非常多的勞動糾紛問題。有時候員工在做工傷鑑定以後,用人單位甚至也不會對員工進行賠償,這樣做很明顯是違反我國規定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工傷鑑定後單位如何處理?
一、工傷鑑定後單位如何處理?
1、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職工因工傷發生的費用,保險基金和單位如何承擔?
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2、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就是針對,工傷鑑定後單位如何處理的詳細介紹。可以看出,員工在工傷鑑定以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員工進行賠償。對員工在住院期間以及誤工費和其他精神補償金這些,一次性的為員工發放完畢。用人單位不得在員工遇到工傷的情況下百般推卸責任,不對員工進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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