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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殘標準細則是怎樣的

一、評殘標準細則是怎樣的

評殘標準細則是怎樣的

殘疾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評殘標準如下:

1、視力殘疾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2、聽力殘疾

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3、智力殘疾

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4、肢體殘疾

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5、精神殘疾

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二、傷殘等級的標準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於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複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複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標籤:細則 評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