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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溫費與高溫補貼的區別是什麼?

降溫費與高溫補貼的區別是什麼?

每年到了六七月份,我國大部分省份都在高溫炙烤下,那些戶外工作者,比如快遞員、環衛工等,工作辛苦,單位要及時調整勞動時間,防止發生中暑等人身傷害,另外,職工還可以拿到高溫補貼。那麼,降溫費與高溫補貼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聽聽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降溫費與高溫補貼的區別是什麼?

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環境下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的一種額外補償。儘管《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對於高溫津貼的性質,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是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還是工資的兩種不同理解。筆者贊同後一種理解,即高溫津貼屬於工資。

很多人易將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混為一談,其實防暑降溫費並不等同於高溫津貼。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向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後,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溫費,取而代之的是高溫津貼。對於防暑降溫費,勞動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和《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中均明確將防暑降溫費納入企業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對此有法定支付義務。故,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中規定或約定。

二、因為高溫補貼發生糾紛,職工如何舉證?

勞動者請求支付高溫津貼除上述證明工作條件屬於高溫環境外,仍需證明用人單位未發放高溫津貼的事實。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因此,由於高溫津貼的工資性質,對於是否發放高溫津貼,在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之日起兩年內的高溫津貼發放事實由用人單位舉證,而兩年之前的發放事實則由勞動者舉證。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兩年前的高溫津貼發放事實,則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勞動者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高溫補貼是國家強制企業發放的,主要是針對戶外高溫環境中工作的職工。降溫費與高溫補貼是有區別的,前者是企業福利,企業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而高溫補貼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其性質屬於職工的工資。如果企業拒絕發放,職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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