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和委託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一、信託關係和委託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關係和委託關係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託關係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係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理關係也可以成立;
2、財產的性質不同:信託關係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係中,即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檔案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檔案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係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二、信託關係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信託關係的構成要素為:信託行為、信託目的、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信託客體、信託報酬、信託結束。
1、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或者說是合法地設定信託的行為。
2、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
3、信託主體(信託當事人)是指完成信託行為的行為主體,即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將其財產以信託的方式,委託給受託人經營的人。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託人:是接受信託財產,按約定的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進行經營的人。受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4、信託客體是指信託關係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
5、信託報酬是指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通常是按信託財產或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計算的。
6、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想要訂立信託合同的,此時是應依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信託合同關係。信託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確定了企業年金理事會和法人受託機構作為受託人的職責、法律責任和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信託的問題的時候一定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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