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是保證人沒錢了,可以不履行擔保責任麼?
隨著資本融資和商品流通的日益發展,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擔保、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應運而生,並越來越成熟和被公眾所接受。最常見的是充當別人債務的擔保人,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成為擔保人後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事實上,擔保人應當根據不同的擔保方式承擔不同的責任和方式。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以一般保證為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沒有審理、仲裁,債務人的財產沒有依法強制執行,債務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債務人的財產以前沒有被強佔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的變更,給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造成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書面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他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主合同中指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範圍內。也就是說,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權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應當注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最後,主合同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或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使擔保人違反的真正含義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原則上,由保證人履行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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