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營規則有哪些
一、保險經營規則有哪些
我國《保險法》從兩個方面對保險經營規則進行了規定:保險業務範圍和保險公司經營規範。
1、保險業務範圍的規範。
①保險業務範圍的概念。保險業務範圍是指在從事保險業務時法定的活動範圍,它分為保險業務種類範圍、保險業務經營範圍。在我國,目前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只有保險公司,尚未有法定的其他組織形式,因此經營業務的主體特指保險公司,設定的業務範圍也是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②保險業務的種類。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三項保險業務種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再保險。其中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③保險業務的經營範圍。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從事保險組織時,必須在法定的保險業務種類範圍內開展保險業務。所謂法定的保險業務種類,就是指前項介紹的種類,而法定的範圍則是指法律規定的保險人在從事保險活動時,能夠經營的保險業務種類。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但保險人可以選擇自己的業務經營範圍,具體是否可以經營,經營哪些種類必須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批准,在經營過程中必須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定標準的保險業務範圍內進行活動。
2、保險公司經營的規範。
①分業經營。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②提取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③提取公積金。包括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④提取保險保障基金。這是保險公司依法提存並交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集中管理,以作為保險公司的後備基金的備用基金。
⑤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⑥承保能力。是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在擁有一定淨資產條件下,為保證其償付能力,所能接受的最高自留額和承保總額的能力。
⑦再保險。
⑧資金運用。保險公司的投資必須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前提,達到資金運用的安全、穩健和增值。
⑨職業道德規則。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二、保險經營原則
1、分業經營原則。保險的分業經營原則是指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2、禁止兼營原則。禁止兼營原則是指保險公司不得同時兼營非保險業務。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業務,而不得兼營保險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業務。
3、保險專營原則。保險專營原則是指保險業務只能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非保險業者不能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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