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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公司章程(4)

中外合資公司章程(4)

中外合資公司章程(4)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 合資公司按法律規定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四條 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條 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後三個月內公佈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六條 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未分配的利潤,可併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合資公司招僱職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由合資公司自行招僱,經考核,擇優錄用。

第五十九條 合資公司有權對違犯合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特區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合資公司應適當提高職工工資。

第六十一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二條 合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三條 合資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它的任務是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與公司商談有關事項,團結教育職工,搞好生產,遵守紀律,執行勞動合同。

第六十四條 合資公司工會可指導、幫助職工同合資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合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職工工資、獎懲、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 合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七條 合資公司每月按合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資公司工會經費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