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社會撫養費標準2021年如何規定的?
一、南寧社會撫養費標準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徵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變更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三、存在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裡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裡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著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為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如果出現了違規生育子女的情況不僅會給社會的資源造成影響同時也是違反了國家的規定,所以國家的計生部門也是會在發生超生行為後對當事人進行罰款,那麼罰款的金額會根據超生的具體人數以及當事人的收入水平來確定的,如果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情況也是會酌情減少徵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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