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出生日期是如何確定的?
民法總則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檔案,關係到公民從出生到死亡的各種事項,和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相對於之前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出現了很多亮點,對於公民出生日期的規定也進行了調整。那麼民法總則出生日期是如何確定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民法總則出生時間如何確定?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二、《民法典》有哪些亮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十歲下調至八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對胎兒利益的保護
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特殊訴訟時效,滿18歲後仍可追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週歲後仍可以“秋後算賬”。
4、調整了監護人的範圍
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此處變化引人關注,它更加強調了民政部門的國家監護職責。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由此可見,根據《民法典》出生日期方面的規定,公民的出生日期應該以醫院核發的出生證明為準,如果沒有出生證明,則按照戶口本及身份證登記資訊為準。當這些證件都沒有時,或者記載內容有誤時,公民可以提供證明其真實出生日期的證據。只要經過對比,證據具備效力,則按照證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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