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證明單手寫的是否有效
一、病假證明單手寫的是否有效?
現在醫院基本上都是電子版的,沒有手寫的證明了。
病假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醫學文書,依法出具病假證明是法律賦予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的權力和義務。為加強病假證明管理,規範醫師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醫療機構病假證明管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依法執業註冊的專業人員,可按照規定簽署與自己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相關的病假證明,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病假證明。
2、醫師必須親自診查後,方可簽署病假證明,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相應的診療情況。病假時間必須同時記錄在門(急)診病歷中或者患者的出院記錄中。
3、醫師開具的病假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蓋章有效。因疾病治療須建議休假的,原則上,急診開具病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需經科主任審批、簽字)。病假證明的病休建議僅供患者及其單位參考。
4、各醫療機構設定專人負責稽核、敲章、登記等工作。在稽核時必須同時檢視門(急)診病歷或者出院記錄,稽核通過後給予蓋章確定。詳細記錄開具病假證明的醫師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單位以及年齡、性別、疾病診斷、病假天數等情況,以備查詢。
5、嚴禁不見患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出具病假證明。對不按《執業醫師法》規定要求出具證明,由醫療機構按醫院有關規章制度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市衛生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病假工資計算方式如下: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另外,員工生病有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假,具體安排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
(2)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12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2個月;
(5)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休病假之後一般可以繼續休年假,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就不能繼續要求休年假了。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可能在部分的小縣城醫院開的病假證明單還是由主治醫生手寫的,但是確認有醫院的公章的話就有效。只不過是開病假證明單的該醫生要為該份病假證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開假病假條的話,對於醫生本人也非常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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