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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