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領養小孩的條件
領養孩子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既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35週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其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可以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嚴重的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以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人身份殘疾人,就這條單獨來看,如果有可觀的收入,能夠良好的照顧被收養人,並且能夠負擔起被收養人的相應經濟開支,那麼也是可以領養的。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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