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核發離婚證。儘管當時離婚是帶有目的性的,但是,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是真實自願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脅迫。所以,離婚行為是有效的。
因此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婚姻關係即解除,即使是被騙離婚的,身份關係也不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恢復。如果想恢復夫妻關係,可以復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是在欺騙或脅迫情況下籤訂,在一年內可以申請撤銷。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有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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