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義購房是贈與房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這種情況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條規定,實際是區分兩種情況,分別認定為房屋的贈與,出購房款出資的贈與;那麼對於父母出全資以其已婚子女的名義購買,並已向子女作出贈與意思表示的房屋,應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自然,這種情況下,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產權登記尚未完成前,作為贈與人的父母是有權利撤銷這項贈與的。
在尚未付清該房屋的全部款項,房屋產權登記也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銷贈與的情況下,那麼子女因為離婚或離婚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進行的訴訟中,對於父母支付的購房款,則不宜認定為購房款贈與,不能將該購房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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