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處置夫妻共同房屋,另一方能追回嗎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屬於無權處置。因為共同共有的財產處置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無法追回此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受損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購買人不是善意取得,屬於與出售房屋一方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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