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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城鎮戶口

司法解釋沒有提示,沒有法律依據,審判實踐中各有做法。
審判實務中至少有三種觀點:
一是戶籍說,就是依據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區分受害人的居民身份。
二是住所說,就是依據受害人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確定受害人的居民身份。
三是結合說,就是結合受害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工作地、主要收入來源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確定受害人的居民身份。

法院如何認定城鎮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