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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和別人的孩子怎麼上戶口

給妻子上戶口需要先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女方的戶籍證明,之後拿著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準遷證。對離異者再婚後小孩可隨父或隨母遷移戶口,須按法院判決書或者協議離婚書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妻子和別人的孩子怎麼上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