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後變更人員可以嗎?
一、施工合同備案後變更人員可以嗎?
施工合同備案人員可以變更。但備案人員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後才能變更,並將變更的合同或補充合同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目前已取消了建設合同的備案制度,所以只需書面告知即可。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檔案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委託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檔案資料,不再重複提交。
二、施工合同可以變更嗎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是可以中途變更的,但需要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變更,並變更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合同可以變更或撤銷的情形
1、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B.在訂立合同時喪失公平的。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3、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的變更需要經過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協商之後才可以變更, 並且變更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變更合同如果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可以是因為重大的誤解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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