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糾紛1.73W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同時通知公安、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
1、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專案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
三、 事故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同時通知公安、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
1、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專案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1、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專案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
三、 事故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同時通知公安、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
1、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3、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4、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專案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5、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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