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起訴前沒做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起訴前沒做怎麼辦
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為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通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通過對《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證明力低於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
二、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異議應該怎麼辦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鑑定結論是決定傷殘賠償金數額的主要依據,直接關係到傷殘人員的獲賠多少。在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和審判當中,當事人對傷殘鑑定結論有異議,可以依照相關程式和條件申請重新鑑定。
在公安交警機關處理案件階段,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已作出的評殘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門送達鑑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鑑定,這階段申請重新鑑定應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如果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審理,起訴前在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做出評殘鑑定,但對該鑑定有異議,那麼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重新鑑定的申請應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以上內容由本站小編整理提供,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方式有自行委託鑑定和人民法院指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獲得傷殘賠償金的一個重要證據,一定要妥善處理。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想要了解,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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