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前夫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人結婚之後發現性格不合,或者是由於一些其他的特殊原因所想要離婚,那麼離婚的話,如果有孩子需要將孩子的日後生活安排妥當,比如說撫養費用的支付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很多人想了解。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前夫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前夫不出撫養費怎麼辦?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前夫有義務付給孩子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前夫不給撫養費,已經觸犯了法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二、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前夫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的,可以以孩子為原告,女方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準備以下基本材料:
1、一式二份民事訴狀;
2、孩子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影印件,女方的身份證影印件
3、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的影印件4、預交的訴訟費用
對於主張的撫養費金額,可能需要證明對方的收入狀況。
通過訴訟離婚的,法律文書確定了撫養費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撫養費用他是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如果前夫不出撫養費用的話,那麼可以私底下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解決,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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