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人和監護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在我們國家,由於未成年人他年齡方面的限制,所以他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的相關能力,正是因為這樣對於外界的一些侵害其反抗能力是比較脆弱的,所以設定了,監護人制度,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看護人和監護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一、看護人和監護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其他法律規定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第27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我們國家看護人和監護人所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將如何照顧被監護人的義務,以及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一些損害,承擔著相應的民事責任,除此之外,還需要對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進行代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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