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一方死亡撫養費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是自古至今都存在的行為,在古代只要是在體現男權,但是現在男女平等,在離婚上法律不會偏向任何一方。在離婚中最為常見的問題,也是難以很好解決的問題就是關於子女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糾紛,那再婚一方死亡撫養費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再婚一方死亡撫養費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並且這種撫養義務不因夫妻雙方離婚而解除。這主要是因為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的客觀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不能人為地終止。子女跟隨生活的一方再婚後,其另一方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絕不能因為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撫育費。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換句話來說,父母離異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仍享有監護權。當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再婚後死亡,則無法繼續對該子女行使監護權以及撫養費。那麼同是第一順序監護人的另一方就應承擔起對子女的監護職責,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的資格和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應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號法釋作出如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中指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和“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計算。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一般一方死亡之後將不會承擔撫養權,更不會有撫養費。婚姻法在不斷的完善,就算撫養權問題在婚姻法中有詳細的說明,但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本身就很困難,對於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是一直困擾司法人員以及夫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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