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對於懷有身孕、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像患有嚴重疾病比較好理解,監視居住也是為了確保其得到有效的治療,體現的是法律的人道。那麼,如何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如何認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對被扶養人不利的,不宜認定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如惡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強姦、猥褻類犯罪,聚眾淫亂、傳播淫穢物品等有傷風化的犯罪,遺棄、虐待家人的犯罪,等等。因為此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重,對被扶養人的人身威脅較大,如果適用《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其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反而會將被扶養人置於更危險的境地,與立法精神相悖。
2、不是處於第一順位的親屬,自願扶養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親屬,已經形成了穩定的撫養、贍養關係的,說明行為人本性善良,願意付出心血去照顧親人。如果這樣的人涉嫌犯罪,只要其所涉嫌的犯罪種類不屬於上述幾類對被扶養人不利的範圍,可以認定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3、科學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比如,14週歲以下、80週歲以上生活技能較弱的人,患有嚴重疾病、臥床不起的人,精神失常者、智力有嚴重缺陷的人等。而那些有自主生活能力的14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60週歲以上的能夠獨自生活的老人,不宜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4、要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往是否盡到了扶養義務。可以採用類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的方法,通過實地訪問被扶養人及其鄰居或者委託派出所、司法所、村委會調查等方式,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貫表現、工作態度、收入來源,對被扶養人照顧是否盡心盡力等,綜合評定其是否盡到了扶養義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是公安機關常用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脫。對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認定,要從幾個方面出發,要科學的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並且看撫養人是否盡到了撫養義務。只有那些十四周歲以下、或者八十週歲以上,生活方面存在嚴重困難的,才可以認為是生活不能自理。
-
共有房產遺贈撫養協議需要共有人同意嗎?
一、共有房產遺贈撫養協議需要共有人同意嗎?共有房產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是需要共有人同意的,對於單方立遺囑的,不過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的合法的財產。夫妻雙方共有的房產,立遺囑人只能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作為遺產寫進遺囑進行處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國家...
-
收養的關係如何解除撫養關係
1、收養關係解除條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2、收養關係解除的程式和方式。收養人與送養人或...
-
離婚後必須探視孩子嗎?
一、離婚後必須探視孩子嗎?離婚後夫妻雙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和義務,要對孩子進行探望,促進他們健康快樂成長。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絡、會面、交往、...
-
監護人如何出賣被監護人的房產
在我們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上來看,監護人是有一定的先決條件限制,那麼作為監護人來說,對於被監護人的一些財產可以波及嗎?今天我們就一起討論一下監護人如何出賣被監護人的房產,根據相關的規定,除非經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監護人是不允許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那麼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