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確定原則有哪些
通常在父母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確定,此時不僅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同時也是與父母的利益相關的,因此要謹慎對待處理。而法律在這方面也作出了原則性要求,那到底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確定原則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確定原則有哪些
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貫穿於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離婚後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一) 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二) 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三) 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四)10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隨父還是隨母,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變更?
當然,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相信大家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確定原則已經有所瞭解吧,若是父母協商確實撫養權的話,此時可以充分協商之後確定撫養權歸屬,但要是由法官進行判決,那麼最根本的原則就是以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當然除此之外還會輔助一些其他的原則。換言之,在法官判決撫養權的時候,哪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那麼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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