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應該在不少人的腦海當中沒有具體的從法律概念上去區分監護人和撫養人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的,因為正常的家庭都會覺得監護人和撫養人本來就是父母來承擔的,可大家要知道監護人和撫養人在某些場合下是可以分離開來的。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內容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父母離婚後孩子的監護人的規定是什麼?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歸其中一方;但是雙方依然均是雙方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1、對孩子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慮,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孩子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孩子的意願及態度、對孩子的教養計劃、與孩子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孩子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2、同時,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孩子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孩子維持溫飽,才能負起監護責任。
3、所以,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怎麼爭取?這實際上還是要歸結到,孩子身上來,就是說,誰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長,誰就最有可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二、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1、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2、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因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可以變更的。
孩子的監護人問題跟離不離婚就沒有任何的關係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什麼意外狀況的話父母永遠都是屬於孩子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只不過是離婚以後的撫養權問題可以根據各種因素進行判決,但另一方依然作為監護人的這種身份要承擔起屬於自己的監護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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