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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移民監護人的條件同意書格式怎麼寫?

孩子移民監護人的條件同意書格式怎麼寫?

現在有很多的家庭移民,感覺移民是有很多的好處,很多的家庭是送孩子出國去上學的。送出去上學的往往都是父母,有很多是孩子一個人在國外上學,父母在國內,這個時候就需要有監護人同意書才可以辦理簽證。那麼格式是什麼?

看具體情況。

如,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什麼型別的簽證,等等。

出生證明,只是證明父母與孩子的親屬關係。

如果有需要,會要求提供父母雙方的同意書。

或者單方是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只要監護人同意就可以。不需要另一方

監護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指定監護人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後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著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願意擔任,推給後一順序的人,後一順序的人也不願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第 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對於孩子移民監護人的條件同意書格式是什麼的問題我們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來確定的,因為不知道去哪個國家那麼同意書肯定就不知道怎麼寫,因為每一個國家要求的都是不同的。當未成年人當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是有很多的,我們應該多去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