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生監護人意見4條怎麼樣寫?
我們都知道孩子是我們祖國的花朵,當他上學的時候也是最開心的時候,當孩子進入學校老師就成為了孩子的大家長,但是在學校要靠老師,但是在家裡要靠父母,一般在開家長會的時候,老師就會讓家長寫對學校的意見,那就來了解一下國小生監護人意見4條怎麼樣寫?下面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看法。
一、國小生監護人意見4條怎麼樣寫?
一般是寫孩子所在學校管理優缺點,對孩子老師的表示感謝,並根據孩子成績單情況及近學期的表現情況和成績起伏給老師提出一些建議和個人看法。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綜合上面來說的,小學生監護人意見4條怎麼樣寫?其實對於怎麼寫就是主要看你孩子在學校裡面的表現還有老師對他的照顧之類的,教育一個孩子是要靠家長和老師一起來配合孩子才會有進步的,現在不主張打罵的教育,要說服教育這樣孩子才會感覺到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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