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生監護人意見怎麼寫是正確的?
一、國小生監護人意見怎麼寫是正確的?
寫國小的監護人意見主要目的是為了和老師一起及時發現和解決成長中和學習中遇到的問題,促進小孩德智體美勞各方面全面發展和進步。
一般是寫孩子所在學校管理優缺點,對孩子老師的表示感謝,並根據孩子成績單情況及近學期的表現情況和成績起伏給老師提出一些建議和個人看法。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我國、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即監護的內容主要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監護(保護、照顧和管教)、財產監護(管理、保護)以及代理被監護人的權利。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係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係。親權是父母基於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監護人的態度可能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成長軌跡,監護人應該書寫國小生監護人的意見,總結孩子的成長學習情況,該給與鼓勵的不要吝嗇,該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也不能保留,老師也應該認真對待和協助監護人解決問題,為孩子的成長提供有力的輔助和引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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