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撫養費是否屬於變更之訴?
一般來說,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在確定是哪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從自此之後,不能隨意變更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請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情形,那麼,根據規定,增加撫養費是否屬於變更之訴?
一、增加撫養費是否屬於變更之訴?
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屬於變更之訴。
二、起訴變更撫養費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所以,若要起訴變更撫養費,我們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應證據主要是:
(1)開銷增大的相關證據,比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證據票據或者住院、上學的大額開銷的相關票據;
(2)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比如納稅證明、工資條等證據。只有通過上述證據,我們才可以證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人民法院在判決案件之後,若民事主體不服從訴訟,或是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請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的,這是屬於另一個訴訟案件,這也就回答了增加撫養費是否屬於變更之訴這個問題。一般來說,若是由於客觀原因所致,訴訟請求是會被受理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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