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回與前夫所生孩子撫養需要哪些條件
在我國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由於一方進行,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但在中途如一方進行相應的撫養權力變更時,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有害時,需要符合我國的相應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變更處理。那妻子要回與前夫所生孩子撫養需要哪些條件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一、撫養變更問題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二、撫養費問題
1、撫養孩子,支付撫養費是父母法定的義務,不能因為沒有錢而免除;
2、建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
3、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4、根據司法解釋,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一方有疾病不適合孩子的成長,或孩子有意願與另一方進行共同生活。我國的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進行相應的訴訟,法院在接到受理後,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判決處理,保護這類人群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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