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前面定了後面怎麼樣改,有哪些情形
一、撫養費前面定了後面怎麼樣改,有哪些情形
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由於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三、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離1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但若是因為物價上漲、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附:需要說明的有兩點:
(1)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2)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在我國相關的離婚當事人雙方,要合法的保護相關子女生活和學習的權益。相關的撫養費在實際增加或者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這類支付者增加相關的撫養費。相關的人民法院和管理部門應積極的審理這類案件,保護我國的未成年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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