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如何成為監護人?
我們未成年人還有一些限制性的行為能力人,因為無法獨立的生活,獨立的實施民事行為,所以法律規定了監護人這麼一個內容,監護的物件就是這兩類人,監護人不僅要承擔監護的責任,也具備一些監護的權利,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監護人的。那麼關於如何成為監護人呢?
一、成為監護人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哪些人不能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係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於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
(1)未成年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
(4)破產人;
(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
(6)去向不明的人。
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資格並未如外國立法例列舉監護人缺格的原因,僅於第16條第2款原則規定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對如何認定有無“監護能力”,司法解釋認為,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監護人
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何成為監護人,監護人得是一個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個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監護人的職責就是監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長,教育,生活等等各方面,我們的法定監護人就是我們的父母,如果父母不在人世,那麼其他監護人就是按照順序監護來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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