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母親撫養權怎麼判定的?
一、離婚母親撫養權怎麼判定的?
法院對小孩撫養權歸誰的判定可以從以下幾點分析:
1、當子女不足兩週歲時。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以及兩週歲以下尚處於哺乳期的子女,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當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時,法院應同等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例如孩子長期同祖父母生活,如果改變生活環境可能對孩子不利;再如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等。
3、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4、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二、離婚撫養費可以減輕嗎?
1、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孩子不足兩週歲離婚,撫養權會給母親,給付撫養費的一方,自己生活困難,無法支付足額撫養費時,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減少。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原有給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適當的減少或者免除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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