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視權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探視權也即探望權,通常是與撫養權一起出現的,該權利的所有者是在離婚後沒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若發現該主體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則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探視,那麼,根據現行法,中止探視權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必須由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加以確認。這是保證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婚姻法第38條第3款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
1、請求中止探望權行使的主體。
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的精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以作為請求主體。《婚姻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2、中止事由。
婚姻法對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則性的規定: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結合可能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據實際情況,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因為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客觀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否則極有可能損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3、中止程式。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中止探望權行使。中止程式有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單獨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中止間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二是當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二、探望權的恢復行使
探望權的恢復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中止事由消失後,權利人重新有權對子女進行探望的行為。婚姻法第38條第3款和《婚姻法解釋(一)》第25條分別作出了規定。
請求恢復探望權的主體,一般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撫養人或法定監護人也可以出於維護子女利益的考慮向人民法院申請權利人恢復行使探望權。請求恢復探望權的程式須依民事訴訟法進行。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知道,中止探視權時間必須由人民法院確認,在確認之前,任何人不得禁止他人探視孩子,且在探視權被中止後,若再次滿足的了探視孩子的條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探視孩子。探視權的設定,主要目的是給哈子建立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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