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探視權時間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離婚小孩探視權時間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探視時間在法律上並無規定,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即可。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探望權。現行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的現實意義。
1、符合父母子女身份和血緣關係。夫妻關係與父母子女關係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兩種關係。夫妻關係是男女雙方自願結成的婚姻關係,依照法律程式而成立,也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而解除;而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式人為地進行解除。因此,離婚只能解除夫妻關係而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係的身份和血緣關係。父母子女之情,屬於天理人倫, 犢之心,渴望父母疼愛之意,人所共知。在法律上規定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確屬必要。
2、易於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的調解解決。 以前,由於沒有探望權的規定,許多離婚雙方當事人怕孩子一旦隨對方生活,自己就再也看不見孩子了,所以堅決不肯放棄撫養權。而有了探望權規定後,“看孩子”有了保障,在離婚時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就有了很大的商量餘地,從而有利於離婚案件的解決。
3、為探望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婚姻法撫養權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很多夫妻在離婚以後根本就不約束另一半探視孩子的時間,另一半什麼時候都來探都可以來探望孩子或者可以約定一個月能見幾次孩子,也不侷限於具體的時間,關鍵是希望父母親不要把兩個人在婚姻生活當中的這些矛盾,全部都潛移默化的轉移到親子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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