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糾紛,探視權管轄如何確定?
一、 探視權糾紛,探視權管轄如何確定
探視權糾紛應該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是任意一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二、探視權的行使
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視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視權,那麼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視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對於探望權利人依照協商或法院判決的方式和時間行使探望權的,只要不存在不利於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協助義務主體應無條件地履行協助義務,確保探望者探望權利的實現。當出現攜帶未成年子女搬離原住所或將協助義務委託他人履行等情形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父母負有告知探望權人新的聯絡地址、受委託人姓名和聯絡方式等便於探望權人有效行使探望權的義務。對於有條件和有能力履行協助義務,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協助探望權利人行使探望權的個人和單位,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人們都說,“相愛容易,相守難”當夫妻雙方已經沒有愛情,留下的只有怨恨的時候,可能離婚對於雙方來說是最好的處理方法,但是往往被忽視的確是離婚後帶給孩子什麼心理上的影響,都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啟蒙老師,所以妥善的處理好離婚後的糾紛,給孩子留下那僅存的美好形象。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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