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費起訴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在法律規定中,父母在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是有撫養義務的。但是在離異家庭中父母有一方不再與子女在一起生活,他(她)是仍要根據法律政策規定來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當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撫養費發生變化時,若是需要進行變更撫養費起訴,那麼變更撫養費起訴需要準備什麼證據呢?
一、變更撫養費的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謂必要性,就是指現有的撫養費已經不能夠滿足或者超出了被撫養人的客觀需要。所謂可能性,是指撫養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提高,那麼其就可以負擔新增的撫養費。一般來說,只有具有了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變更撫養費起訴需要的證據
1.開銷增大的相關證據,比如生活消費增加的相關證據票據或者住院、上學的大額開銷的相關票據;
2.撫養人收入增加的相關證據,比如納稅證明、工資條等證據。只有通過上述證據,我們才可以證明有變更撫養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三、變更撫養費的具體法定情形
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條件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條件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此種變更撫養權條件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綜上所述,如需進行變更撫養費起訴則是要根據未成年子女的真實生活情況的變化以及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下才可能起訴成功。因為要增加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法院主要是依據所提供的真實證據來判斷情況是否屬實及是否需要進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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