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提起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訴訟,要了解法院對於子女撫養,做出這個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充分了解相關標準和法官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 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相關案件審理意見,法官會參照《意見》要求,綜合雙方條件做出裁判。
瞭解了判決標準,接下來就要了解證據的相關指向了,提供哪些方面的證據會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更有利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法規,訴訟當事人應當提供的應該著重是撫養方的身體狀況變化,無力撫養或者對方有不盡撫養義務的情況,比如酗酒、吸毒、虐待孩子等惡習,這些都是主要考慮的內容,還有一點較為重要,如果孩子已經年滿十週歲,就應該考慮到孩子自己的選擇,孩子有自主選擇的能力,自己選擇和哪一方在一起,畢竟他們不是物品,不該是父母爭搶的“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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